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20-12-10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水利局 |
靖宇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靖宇县水利局 受案范围 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靖宇县水利局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处罚流程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措施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靖宇县水资源管理中心、靖宇县河道堤防管理站、靖宇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办公地址: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与和谐南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0439-7265931 邮编:1352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靖宇县水利局法制科 监督电话:0439-726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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