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水罚【2025】01号
高明忠:
经查:2025年8月14日经水利局和景山镇政府在联合巡河检查时发现,景山镇头道沟河头道沟屯段有非法采砂痕迹。经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系景山镇亮甸子村村民高明忠在景山镇头道沟河头道沟屯段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水利局执法人员与涉事人核实,涉事人承认用1台挖机和一台四不象在景山镇头道沟河头道沟屯段采砂,采砂100多立方米左右,堆放在白灰窑院子用于盖房子垫院子。经我局工作人员和涉事人高明忠对砂石料现场测量确认,现场测量确认砂石料151.5立方米。涉事人高明忠对测量结果认同。并告知涉事人高明忠无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砂石料不允许售卖和自用。并且有 《调查 (询问) 笔录》、现场调查照片、测量笔录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 的规定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吉 林 省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 违法采砂取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在主汛期(7、8月)违法采砂取土的,进行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查封、扣押相关设备,并处以每立方米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决 定 对 你 作 出 以 下 行 政 处 罚:你在汛期(7、8月)违法采砂取土,并且采砂量在50立方米以上,对你进行从重处罚 ,按每立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佰元整。没收非法所得砂石料。
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履行处罚) 。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根据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 款金额的 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靖宇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 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水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印章)
2025年 11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