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水罚【2024】07号 张超: 经查,2024年8月13日经巡河发现濛江乡大沙河大沙河村段非法采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现场发现有采砂痕迹及堆放的砂石料。经调查张超在濛江乡大沙河大沙河村段有非法采砂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当事人承认用1台铲车在濛江乡大沙河大沙河村段采砂,采砂150多立方米左右,用于护自己家蓝莓地。经我局委托第三方对砂石料现场测量,现场测量砂石料147.8立方米。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的规定和《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采砂取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在主汛期(7、8月)违法采砂取土的,进行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查封、扣押相关设备,并处以每立方米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陆十元整。没收非法所得砂石料。.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根据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宇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7日
初审:周渤程 复审:刘立权 终审:刘英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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