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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4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水罚【2024】03号
 
 
陈玉萍 :
    经查,2024年5月1日经检查发现有人在头道花园河巴里村段非法采砂,水利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现场发现有采砂设备及人员。巴里村村民陈玉萍在头道花园河巴里村段有非法采砂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当事人承认用1台钩机在头道花园河巴里村段挖砂,用于自己家护地。经我局执法人员和案件涉事人陈玉萍对砂石料现场测量,现场测量砂石料14立方米。并且有 《现场检查 (勘验) 笔录》、《调查 (询问) 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 (单位)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  ,现依据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规定和《吉 林 省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 违法采砂取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下,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查封、扣押相关设备,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决 定 对 你 ( 单 位 ) 作 出 以 下 行 政 处 罚: 罚款人民币 玖佰捌拾元整。  
   你 (单位) 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履行处罚) 。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根据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 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水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印章)
 2024年5 月27日
 

 

初审:王春艳    复审:刘立权    终审:刘英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