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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4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水罚【2024】01号
 
 
王恩溥 :
  经查,2024年4月5日经检查发现有人在头道花园河巴里村段非法采砂,水利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现场发现有采砂痕迹,未发现采砂设备及人员。经调查走访了解到,巴里村村民王恩溥在头道花园河巴里村段有非法采砂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当事人承认4月5日上午九点多用2台小金刚车和1台钩机在头道花园河巴里村段挖砂6、7车,存放在路缘超市后侧一处空地,用于自己盖仓房。经我局执法人员和案件涉事人王恩溥对堆放砂石料现场测量,2堆砂砂石料(50米布卷尺)测量约为77.9立方米。并且有 《现场检查 (勘验) 笔录》、《调查 (询问) 笔录》、现场照片、巴里村委会证明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 (单位)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现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决定对你 ( 单 位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水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印章) 
 2024年5月13日

 

初审:王春艳    复审:刘立权    终审:刘英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