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 宇 县 水 利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靖水监罚字[2022] 第1号
当事人情况: 陈*坤 ,男,29岁,
居住地:吉林省贵园新兴7-2-502
身份证号:220622********2010
联系电话:159****9949
经查实,2022年4月1日陈*坤在靖宇县三道湖镇四道沟村老火电厂珠子河河道内非法采砂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现本行政机关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之规定 ,对陈*坤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0760202011015200001037)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 靖宇县人民政府或白山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靖宇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