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 水 利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靖水监罚字[2021] 第04号
当事人情况: 宋*刚 ,男,32岁,
居住地:吉林省靖宇县景山镇西南岔村
身份证号:220622********6514
联系电话:150****1600
经查实,2021年4月18日宋义刚在靖宇县景山镇沙河子村河道内非法采砂20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现本行政机关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对采砂、取土的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之规定 ,对宋义刚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0760202011015200001037)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 靖宇县人民政府或白山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靖宇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021年 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