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水利局关于王元青非法采砂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0-12-04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水利局 |
靖宇县 水 利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靖水监罚字[2020] 第04号 当事人情况: 王*青 ,男,54岁, 居住地:抚松县抚松镇滨江现代城5-4-401 身份证号:220621********0015 联系电话:136****9666 经查实,2020年9月26日王元青在靖宇县花园口镇松阳村(石人班老砂场)非法采砂55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现本行政机关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对采砂、取土的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之规定 ,对王元青做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0760202011015200001037)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 靖宇县人民政府或白山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靖宇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020年 10月16日 处罚机关地址:靖宇县水利局 联 系 电 话:157****8587 邮政编码: 135200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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