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三道湖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
发布时间:2024-11-13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行政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1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行政裁决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4 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批准 行政许可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5 农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6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2005年1月20日通过,2005年3月1日实施) “第八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款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7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 屋、公共设施的;乱堆 粪便、垃圾、柴草,破 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8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 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 期不改正的拆除 行政强制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10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11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12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13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14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1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初审:冷晴 复审:石宝锋 终审:王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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