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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10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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