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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发布时间:2020-10-25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个分局(所)

 

2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个分局(所)

 

3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行政审批办公室

 

4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行政审批办公室

 

5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各分局、所

 

6

行政许可

广告发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商标广告科

 

7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各基层所、分局

 

8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9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科

 

10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
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1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行政审批科

 

12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政审批科

 

13

行政许可

食品小作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食品科

 

14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5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测(包括机动车安检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6

行政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事业单位及省工商注册的企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行政审批办公室

 

18

行政裁决

  计量仲裁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管理科

 

1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办案单位

 

20

行政处罚

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办案单位

 

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各办案单位

 

22

行政处罚

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各办案单位

 

23

行政处罚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各办案单位

 

24

行政处罚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各办案单位

 

25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各办案单位

 

26

行政处罚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办案单位

 

27

行政处罚

对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办案单位

 

28

行政处罚

对采取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各办案单位

 

29

行政处罚

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各办案单位

 

3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擅自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各办案单位

 

31

行政处罚

对租赁他人专门柜台、场地、设备等方式,冒充他人名义进行销售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各办案单位

 

32

行政处罚

对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者在该物品的广告中使用专利的标注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各办案单位

 

33

行政处罚

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实施欺行霸市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各办案单位

 

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35

行政处罚

对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36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有关事项未依法报批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37

行政处罚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38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39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4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41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授课人员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42

行政处罚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43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支付直销员报酬及换货、退货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44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45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46

行政处罚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的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 

各办案单位

 

47

行政处罚

对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 

各办案单位

 

48

行政处罚

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 

各办案单位

 

49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各办案单位

 

50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各办案单位

 

51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各办案单位

 

52

行政处罚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各办案单位

 

53

行政处罚

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广告经营者弄虚作假、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54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不符合广告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55

行政处罚

对利用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5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批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57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超出范围行为的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58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未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行为的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59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活动中,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贬低同类产品行为的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60

行政处罚

对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违法刊播、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61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盗用或非法复制广告证明行为的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62

行政处罚

对标明获奖或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证书、未注明时间、部门行为的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63

行政处罚

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64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收取广告费用行为的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65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66

行政处罚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67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各办案单位

 

68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各办案单位

 

69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各办案单位

 

70

行政处罚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各办案单位

 

71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各办案单位

 

72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各办案单位

 

73

行政处罚

对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各办案单位

 

7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各办案单位

 

75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76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77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78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79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80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81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82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各办案单位

 

83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8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85

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各办案单位

 

86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各办案单位

 

87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各办案单位

 

88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各办案单位

 

89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各办案单位

 

90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各办案单位

 

91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92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93

行政处罚

对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94

行政处罚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95

行政处罚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96

行政处罚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97

行政处罚

对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98

行政处罚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各办案单位

 

99

行政处罚

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00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01

行政处罚

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02

行政处罚

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03

行政处罚

对未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04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制)企业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105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制)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106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制)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107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制)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108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制)企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109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制)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110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制)企业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111

行政处罚

对有关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登记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112

行政处罚

对在注册登记中提供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各办案单位

 

113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各办案单位

 

1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行为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各办案单位

 

1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行为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各办案单位

 

116

行政处罚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各办案单位

 

117

行政处罚

对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各办案单位

 

118

行政处罚

对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或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各办案单位

 

119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各办案单位

 

1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各办案单位

 

1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22

行政处罚

对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23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行为的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24

行政处罚

对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25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行为的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26

行政处罚

对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行为的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27

行政处罚

对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按规定公告设立变更情况、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行为的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28

行政处罚

对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29

行政处罚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30

行政处罚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各办案单位

 

131

行政处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或者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将法律禁止使用的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各办案单位

 

132

行政处罚

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各办案单位

 

133

行政处罚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各办案单位

 

134

行政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各办案单位

 

135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各办案单位

 

136

行政处罚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各办案单位

 

1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行为的处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39

行政处罚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各办案单位

 

140

行政处罚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审查登记、未依法建立制度、未依法配合工商部门、未依法对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未依法审查、记录、保存相关信息、对相关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有关服务经营者未依法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非法采集或非法使用信用信息、对相关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41

行政处罚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未依法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办案单位

 

142

行政处罚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办案单位

 

143

行政处罚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行为的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44

行政处罚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45

行政处罚

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46

行政处罚

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4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行为的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4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的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4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50

行政处罚

对提供方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各办案单位

 

151

行政处罚

对提供方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各办案单位

 

152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 

各办案单位

 

15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54

行政处罚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55

行政处罚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5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管理责任方面的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5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维护维修服务或未提供维护相关材料的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5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5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办案单位

 

16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行为的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各办案单位

 

16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各办案单位

 

162

行政处罚

对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各办案单位

 

163

行政处罚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不负责退货行为的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各办案单位

 

16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65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形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66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67

行政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点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68

行政处罚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69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1.《计量法》
2.《计量法实施细则》
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
4.《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0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计量法》
2.《计量法实施细则》
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1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
2.《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2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
2.《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
3.《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3

行政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4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5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6

行政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7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8

行政处罚

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79

行政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1.《计量法实施细则》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0

行政处罚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准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1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或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不真实的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2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规定标准、供消费者复测商品量的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平均偏差超差及用于贸易结算的计时计费装置安装使用前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加贴检测标记的处罚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使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不得估量计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含蒸汽)等经营者不得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不得改变计量数据的处罚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有关物品的处罚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7

行政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出具的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8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准确度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以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处罚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89

行政处罚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0

行政处罚

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条件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1

行政处罚

对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2

行政处罚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4

行政处罚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5

行政处罚

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口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1.《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注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8

行政处罚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199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0

行政处罚

对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或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3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4

行政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未遵守有关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5

行政处罚

对集市经营者违法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6

行政处罚

对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7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8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09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0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1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2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3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6

行政处罚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7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8

行政处罚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19

行政处罚

对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20

行政处罚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上进行标注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2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22

行政处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23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2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25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年度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2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2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28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29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0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2

行政处罚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以及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6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或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以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7

行政处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或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8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或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以及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39

行政处罚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或者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1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2

行政处罚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3

行政处罚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6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7

行政处罚

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处罚(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8

行政处罚

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49

行政处罚

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0

行政处罚

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2

行政处罚

对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3

行政处罚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4

行政处罚

对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5

行政处罚

对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6

行政处罚

对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或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以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7

行政处罚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或者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8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59

行政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食品科

 

260

行政处罚

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食品科

 

26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62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63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食品科

 

264

行政处罚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食品科

 

265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66

行政处罚

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67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68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0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1

行政处罚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2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3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1号令,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5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1号令,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6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1号令,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1号令,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8

行政处罚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1号令,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79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经2002年1月3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4月3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0

行政处罚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经2002年1月3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4月3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1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2

行政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行政处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3

行政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4

行政处罚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行政处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5

行政处罚

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行政处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6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没有家用汽车产品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8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0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食品科、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食品科、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不履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食品科、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4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食品科、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5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6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7

行政处罚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299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0

行政处罚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1

行政处罚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2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3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4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5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7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8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09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0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1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2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4

行政处罚

对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5

行政处罚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6

行政处罚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7

行政处罚

对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的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8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19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伪造结果的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20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21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22

行政处罚

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24

行政处罚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26

行政处罚

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27

行政处罚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328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

各办案机构

 

329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并且未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各办案机构

 

33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办案机构

 

3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办案机构

 

332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办案机构

 

33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办案机构

 

334

行政处罚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办案机构

 

335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二条

食品科

 

336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食品科

 

337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食品科

 

33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

食品科

 

339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一)项

食品科

 

3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一)项

食品科

 

341

行政处罚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食品科

 

342

行政处罚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食品科

 

343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食品科

 

34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食品科

 

3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食品科

 

346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食品科

 

347

行政处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办案机构

 

348

行政处罚

对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办案机构

 

349

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下列情形(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办案机构

 

350

行政处罚

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办案机构

 

351

行政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办案机构

 

352

行政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办案机构

 

35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各办案机构

 

354

行政处罚

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下列情形;(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办案机构

 

355

行政处罚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办案机构

 

3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5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5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配制制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59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0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教学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非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购买咖啡因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2

行政处罚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或者生产、销售和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4

行政处罚

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其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7

行政处罚

对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 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6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不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在禁止采猎区和禁止采猎期、使用禁用采猎工具、未取得采药证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0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原料药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1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经营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3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6

行政处罚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7

行政处罚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7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3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4

行政处罚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5

行政处罚

对药品购销活动中暗中给予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规销售药品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8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9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9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9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储存、运输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9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送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94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范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9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明知属于假劣药而为其运输、保管、仓储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39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39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398

行政处罚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399

行政处罚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0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1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2

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3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4

行政处罚

未从供货单位取得规定材料,并未按照规定予以保存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5

行政处罚

药品批发企业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6

行政处罚

药品广告及附随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盒促销宣传等书面声明,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7

行政处罚

非药品广告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8

行政处罚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09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内设科室私设药柜、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私自出售药品或者制剂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0

行政处罚

收购过期药品或者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1

行政处罚

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2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不符合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3

行政处罚

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人物、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4

行政处罚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5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6

行政处罚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7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8

行政处罚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19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20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21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22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违法购进、储存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稽查分局

 

423

行政处罚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24

行政处罚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25

行政处罚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26

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27

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28

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29

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0

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1

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2

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3

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4

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5

行政处罚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6

行政处罚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未经检验的而出厂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7

行政处罚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有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8

行政处罚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39

行政处罚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医疗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0

行政处罚

化妆品销售者未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1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销售者未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2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3

行政处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4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5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6

行政处罚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7

行政处罚

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8

行政处罚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49

行政处罚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5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而有意隐瞒的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52

行政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53

行政处罚

 对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保化监督科、稽查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4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管科

 

45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管科

 

456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管科

 

4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条件变化,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等行为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管科

 

458

行政处罚

对购进验收、销售、检查、保养等相关要求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分局

 

459

行政处罚

对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责任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分局

 

460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分局

 

46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相关责任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分局

 

462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分局

 

463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国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分局

 

464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分局

 

465

行政处罚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的人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分局

 

466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分局

 

467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综合执法大队

 

46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反直销规定的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

《直销管理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6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禁止传销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70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综合执法大队

 

471

行政强制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综合执法大队

 

472

行政强制

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73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综合执法大队

 

47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7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7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7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等物品

《军服管理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7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79

行政强制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予以查封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综合执法大队

 

480

行政强制

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8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82

行政强制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综合执法大队

 

48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综合执法大队

 

484

行政强制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综合执法大队

 

485

行政强制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综合执法大队

 

486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1条第3款、第4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487

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管理科

 

488

行政强制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管理科

 

489

行政强制

对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进口或销售的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科

 

490

行政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监督科

 

491

行政强制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监督科

 

49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493

行政强制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494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495

其他

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存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行政审批办

 

496

其他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法》

监督科

 

497

其他

机动车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行政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1号令0

管理科、监督科

 

498

其他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监督科

 

499

其他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监督检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

管理科

 

500

其他

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

监督科

 

501

其他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管理科

 

502

其他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

监督科

 

503

其他

计量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管理科

 

504

其他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第390号令)

管理科

 

505

其他

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管理科

 

506

其他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示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

管理科

 

507

其他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

管理科

 

508

其他

对生产企业的地方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监督科

 

509

其他

对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86号令)

管理科

 

510

其他

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

管理科

 

511

其他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512

其他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0号 )

医疗器械管理科

 

513

其他

计量器具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514

其他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办发[1987]31号)

管理科

 

515

其他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医疗器械管理科

 

516

其他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监督科、食品科

 

517

其他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74号)

监督科

 

518

其它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ADR/E)报告与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四条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稽查分局

 

519

其它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管理科

 

520

其它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

 

521

其它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

 

522

其它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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