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靖宇县顺路蜂产品超市处罚公示 |
| 发布时间:2026-02-09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事实:靖宇县顺路蜂产品超市涉嫌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780元。 处罚时间:2026年1月20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6〕2号
初审:吴彬 复审:曾子洛 终审:尹宝华
|

吉公网安备 220622020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