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敬淇行政处罚公示 |
| 发布时间:2026-01-22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相对人:唐敬淇 违法事实:唐敬淇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处罚时间:2025年12月24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47号
初审:刘财洋 复审:李鹏 终审:尹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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