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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东方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11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靖宇县东方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078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分局委托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靖宇县东方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E95#E92#车用乙醇汽油实施质量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商品。我局于202081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7月5日从中国石油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购进车用乙醇汽油E95#、E92#各1.5吨。进货价分别为E95#为¥9000.00元/吨,E92#为¥8400.00元/吨。对外销售价格E95#¥5.00元/升,E92#¥4.57元/升。于202078日,在产品质量抽样检测中,结果为不合格商品并查获。E95#截止到7月11日全部销售,E92#截止到7月17日全部销售。 2020年8月17日我局依法将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放弃。 

  经查实,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E95#、E92#各1.5吨,货值金额共¥19952.65元,其中违法所得人民币¥2552.65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1.罚款人民币:19952.65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52.65 

  处罚时间20201110 

  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罚字〔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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