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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设计、施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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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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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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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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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气象部门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除线索明显涉嫌气象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市场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均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 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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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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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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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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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未经批准擅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否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违反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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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气象部门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除线索明显涉嫌气象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市场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均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 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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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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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第九条:“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第十六条:“禁止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下列活动:(一)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 第十七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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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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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是否存在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的;是否存在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是否存在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是否存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是否存在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存在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是否存在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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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气象部门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除线索明显涉嫌气象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市场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均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 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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