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一)单位名称:靖宇县气象局
(二)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法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6、377、378项。
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第二款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7.《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8.《吉林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9.《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号发布,第19号修订)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10.《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11.《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三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1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1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1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15.《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1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17.《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18.《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19.《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20.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发布,第17号修订)第九条 气象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2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