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1-12-02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违反农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按照责令要求限期办理证件审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4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按照责令要求离港前已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处罚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因不可抗力或以紧急避险为目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 6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船舶所有者按照登记机关通知要求限期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妨碍航运、行洪的、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的处罚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按照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要求限期开发利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对违反兽药、饲料、养殖、屠宰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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