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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8-19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民族宗教局

      

 

序号

项目名称

页码

备注

1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3

 

2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4-8

 

3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9-11

 

4

设立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12-14

 

5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15-16

 

6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17-19

 

7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审批

20-21

 

8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22-24

 

9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25-26

 

10

侨回国定居审批

27-29

 

11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30-31

 

12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32-33

 

13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34-35

 

14

县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36-37

 

15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38-39

 

16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40-41

 

17

对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

42-43

 

18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及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44-45

 

19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的处罚

46-47

 

20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48-49

 

21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50-51

 

22

对有《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或

“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或“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52-53

 

23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54-55

 

 

 


一、项目名称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受理条件

1.宗旨不违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申报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拟设立地信教群众的有关情况说明(原件一式三份);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5.必要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原件一式三份)。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逐级上报—提出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流程图

 

 

九、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受理条件

宗教团体成立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要有3万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额能力。

宗教团体变更申报条件:

1.原来登记的内容中有一项或者多项发生变化;

2.该场所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终止等情况。

宗教团体注销前申报条件:

1.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自行解散;

3. 分立、合并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申报材料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筹备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拟设立地信教群众的有关情况说明(原件一式三份);

3.拟主持宗教团体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5.必要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原件一式三份)。

宗教团体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合并或者变更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宗教团体注销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逐级上报-提出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流程图

 

 

 

九、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四、受理条件

1.宗旨不违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申报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3.住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各一份);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逐级上报—提出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流程图

 

 

九、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设立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受理条件

1.申请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应当以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2.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前提。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申报材料

1.宗教临时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原件一份);

3.住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流程图

 

 

九、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四、受理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1.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和使用。

3.必须用于与其宗旨相符合的活动,不得私分。

4.不得接受附带条件对的捐赠,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五、申报材料

1.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汇报;

2.捐赠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流程图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许可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以下简称临时地点)进行。

四、受理条件

   1.外国人居住地的寺观教堂不能提供专场服务或者无相应的寺观教堂;
    2.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规定,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
     3.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申报材料

 1.外国人所信仰宗教的主要经典及其基本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情况的说明;
      2.拟经常在该临时地点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护照号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号码及有效期、现居住地等;
      3.外国人居住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当地寺观教堂不能提供专场服务的情况说明,无相关寺观教堂的无需提供此项情况说明;
      4.外国人有权使用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的有效证明,以及法律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该建筑设施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条件的证明;
      5.召集人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地点的活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6.召集人国籍所在国和中国有关机构分别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及召集人的护照、有效中国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人员规模、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主要经典有中文版的提供中文版,无中文版的提供中文摘要,并同时提供外文版);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作。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逐级上报-提出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流程图

 

 

 

 

 

 

 

 

一、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四、受理条件

1.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2.宗教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3.因为宗教场所的法人登记部门是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宗教事务部门,所以带宗教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五、申报材料

1.法人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宗教团体同意证明。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流程图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受理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五、申报材料

    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或者新建建筑物申请表(原件一份);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一份);

3.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一份);

4.有权新建或改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原件一份);

5.建设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逐级上报-提出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流程图

 

 

九、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五、受理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1.培训情况说明

2.开展三个月以上培训申请表。

3.宗教团体同意证明。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流程图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六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补充依据:

二、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

三、申报材料

1. 委托公证书

2. 亲属关系证书

3. 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4.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5. 合法固定住所情况材料

6. 保证生活来源的证明

7. 华侨身份证明

8. 回国定居申请表

9.属于当地人才引进或资金引进申请定居的华侨,除1至5项外,由当地人才引进或招商引资专门部门出具专门证明和担保材料

10.属于亲属投靠的,被投靠人需出具与投靠人关系证明、同意接受投靠人定居的书面声明、负责投靠人定居后正常生活居住、担保投靠人遵纪守法无未结刑事案件等书面材料,上述材料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开具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流程图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五项之一的、第十五条三款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暂扣或者收回清真标识。”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县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性法规】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及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有《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或

“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咨询电话:0439-7225593

监督电话:0439-7225593

一、项目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四、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职责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七、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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