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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1-05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民族宗教局

靖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主要领导签字:
序号 检查主体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执法依据  
1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检查 团体、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检查 团体、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2.【部门规章】《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检查 团体、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4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团体、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部门规章】《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七十一条:“申请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检查 团体、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6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检查 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7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检查 团体、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8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检查 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部门规章】《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9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检查 团体、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366项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家宗教局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64项。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临时地点,由召集人向拟设立的临时地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意见后,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0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 华侨回国定居检查 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填表人签字:李伟光   联系电话:8205916 722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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