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
发布时间:2023-05-06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交通运输局 |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1.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国际道路运输许可,客运车辆实际载客人数在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下,货运车辆实际载重吨位在核定载重吨位20%以下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3.2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国际道路运输许可,客运车辆实际载客人数在核定载客人数20%-50%,货运车辆实际载重吨位在核定载重吨位20%-50%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2-4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国际道路运输许可,客运车辆实际载客人数在核定载客人数50%-80%,货运车辆实际载重吨位在核定载重吨位50%-80%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国际道路运输许可,客运车辆实际载客人数在核定载客人数80%-100%,货运车辆实际载重吨位在核定载重吨位80%-100%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9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6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国际道路运输许可,客运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货运车辆实际载重吨位超过核定载重吨位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9-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10万元的罚款 1.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般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4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3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9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6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4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9-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10万元的罚款 1.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100人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超过1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超过3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5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10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轻微 日发送旅客100人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日发送旅客超过1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3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5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10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5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或首次发现出租经营许可且未及时改正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未满3个月或再次发现出租经营许可 收缴有关证件,处3000-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未满6个月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6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件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客运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一般 违反规定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投保后拒不投保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严重 违反规定1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投保后拒不投保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1.7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 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运经营者: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一般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5000-6000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致3人以下伤亡行车事故的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严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致4人以伤亡上行车事故的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1.8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使的 轻微 不按照批准站点(含始发站)停靠、上下乘客、发车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客运班车在始发站、终到站不变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客运直达班车擅自“中途停靠”; 2、客运班车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的 处20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客运班车擅自增加或减少客运班次的 处2500-3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吊销该线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吊销该车辆班次 1.9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轻微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在批准的始发客运站点发车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在始发站、终到站不变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客运直达班车无正当理由擅自“中途停靠”; 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擅自增加或减少客运班次的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严重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且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0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轻微 未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又无法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伪造或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1年以上存在一般或较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1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客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 货运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一般 强行招揽货物的或改为强行招揽货物、旅客2次以下的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强行招揽旅客的或改为强行招揽货物、旅客2次以上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或强行招揽货物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1.12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轻微 变更为同等以上类型客运车辆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变更为低类型车辆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变更后的车辆技术等级低于原车辆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变更为无相应技术等级合格证明的车辆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 严重 变更后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3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轻微 承接的车辆有车辆类型和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类型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类型和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 严重 移交他人后发生运输生产事故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4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轻微 擅自终止部分班次经营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终止一个客运班线经营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终止二个以上客运班线经营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终止客运班线经营且导致旅客滞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15 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相应许可。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严重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改正的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严重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 1.16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维护和检测超期不足三个月的 处1000-1200元的罚款 一般 维护和检测超期三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处12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维护和检测超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维护和检测超期一年以上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维护和检测超期一年以上且造成同责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17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改装1台 处5000-60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装2台 处6000-70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装3台 处7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改装4台 处1-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改装5台以上 处1.5-2万元的罚款 1.18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允许1辆无证车进站经营 处1-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允许2辆以上无证车进站经营 处1.5-2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3辆以上无证车进站经营 处2-2.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允许5辆以上无证车进站经营 处2.5-3万元的罚款 1.19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车辆配载,放行出站: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允许1辆超限、超载车出站 处1-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允许2辆以上超限、超载车出站 处1.5-2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3辆以上超限、超载车出站 处2-2.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允许5辆以上超限、超载车出站 处2.5-3万元的罚款 1.20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一般 允许1辆车出站 处1-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允许2辆以上车发车 处1.5-2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3辆以上车发车 处2-2.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允许5辆以上车发车 处2.5-3万元的罚款 1.21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的班次不足3个 处1-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拒绝3个以上班次 处1.5-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5个以上班次 处2-3万元的罚款 1.2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且拒不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1.23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不公布,且拒不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1.2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7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3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9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9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4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9-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9-10万元的罚款 1.25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轻微 货物脱落、扬撒长度不足50米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货物脱落、扬撒长度50米以上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脱落、扬撒长度100米以上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脱落、扬撒长度200米以上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 严重 货物脱落、扬撒,造成安全事故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1.2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证件的;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运经营的; 3、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6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3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8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4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10万元的罚款 1.2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 一名从业人员无证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两名以上从业人员无证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8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证件的;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3.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 1.29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轻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应向承运人说明的事项说明不全面 2.对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将有关情况全部告知承运人的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应向承运人说明的事项未说明的 2.未对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的 3.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处6-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应向承运人说明的事项做虚假说明的 2.在外包装上设置的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7-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的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0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一般 未造成事故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造成事故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1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 处1.5-2万元的罚款 1.32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驾驶核定载重不足2吨的货车 处200-300元的罚款 一般 驾驶核定载重2吨以上的货车 处3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核定载客不足10人的客车 2.驾驶核定载重5吨以上的货车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核定载客10人以上的客车 2.驾驶核定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驾驶运输车辆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1.33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一般 驾驶核定载重2吨以上的货车 处2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核定载客不足10人的客车 2.驾驶核定载重5吨以上的货车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核定载客10人以上的客车 2.驾驶核定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驾驶运输车辆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1.34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不足2吨 处5-6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2吨以上 处6-7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 处7-8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 处8-9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运输、押运或者装卸管理危险化学品15吨以上 2.造成安全事故 处9-10万元的罚款 1.35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轻微 培训不足1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培训10人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培训20人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培训50人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培训100人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3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使用2个以下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一般 使用3个以上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5个以上假冒伪劣配件 2.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2台以下 3.擅自改装机动车2台以下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10倍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假冒伪劣配件10个以上 2.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3台以上 3.擅自改装机动车3台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 1.3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摩托车修理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8000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一般 二级维护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8000-1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较重 总成修理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2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10倍的罚款 严重 整车修理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 责令停业整顿 1.38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轻微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0日以上仍拒不改正的 处0.5-1万元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60日以上仍拒不改正的 处1-1.5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90日以上仍拒不改正的或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但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1.5-2万元罚款 严重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同和其他责任人员5年内限制从业 1.39 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 一般 拒绝按照运输任务指定的时限执行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拒绝按照运输任务指定的数量执行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按照运输任务指定的时限和数量执行 吊销经营许可 1.40 专业运输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 轻微 在车体上喷涂标志不符合规定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在车体上喷涂标志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也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 吊销经营许可 1.41 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度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四)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 一般 车型不符合调度指令的要求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运行的时间、路线或者站点不符合调度指令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吊销经营许可 1.42 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途中甩客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三)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区域、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 一般 初次站外揽客或者途中甩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多次站外揽客或者途中甩客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多次站外揽客或者途中甩客,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吊销经营许可 1.43 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经营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三)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区域、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 轻微 擅自暂停一个班次客运经营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暂停多个班次客运经营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暂停部分班线客运经营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暂停全部班线客运经营,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吊销经营许可 1.44 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 轻微 分站日发送旅客100人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分站日发送旅客超过1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分站日发送旅客超过3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分站日发送旅客超过5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分站日发送旅客超过1000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45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 轻微 具备总成修理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具备整车维护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具备小修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专项修理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具备任何维修条件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1.46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轻微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足2吨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运输危险化学品2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2-1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4-1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6-1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运输危险化学品15吨以上 2.造成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8-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7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轻微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足2吨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运输危险化学品2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2-1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4-1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运输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16-1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运输危险化学品15吨以上 2.造成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8-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处1000-3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处3000-6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2-3万元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2-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处6000-1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5-2万元的罚款 1.49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3次以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严重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3次以上 吊销车辆营运证 1.50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严重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1.51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较重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但低于50%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严重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以上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1.52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1台次 处200-1000元的罚款 一般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2台次以上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5台次以上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10台次以上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20台次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1.53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拒不改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一般 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低于100%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监控平台,但未通过交通运输部的标准化符合性审查 2.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低于80%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监控平台 2.监控平台没有接入联网联控系统 3.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低于50%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1.54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拒不改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一般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80%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50% 处2000-2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30% 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55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轻微 达到100辆车1人的标准,但少于2人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达到100辆车1人的标准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处20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56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的 处200-500元罚款 较重 改正后再将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处500-800元罚款 1.57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未超过10条 处500-1000元的罚款 较重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10条以上100条以下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超过100条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1.58 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一般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1次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备注:《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已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代替 警告 严重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2次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 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3次以上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59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一般 使用检测不合格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警告 严重 使用擅自改装拼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报废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60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一般 超期1个月以内 警告 严重 超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6个月或4台以上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61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涂改、伪造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取得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载客1人,或者未取得城市公交许可载客4人以下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载客2人,或者未取得城市公交许可载客5人以上,或者伪装合法营运车辆 处1.5-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载客3-4人,或者未取得城市公交许可载客10人以上,或者套用合法营运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载客5人及以上,或者未取得城市公交许可载客20人以上,或者涂改、伪造许可 处3-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取得城市公交许可载客30人以上,或者侵害乘客人身权、财产权 处4-5万元的罚款 1.62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轻微 转让线路经营许可1台车 处1-1.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转让线路经营许可2台车以上 处1.5-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转让线路经营许可5台车以上 处2-2.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转让线路经营许可10台车以上 处2.5-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63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轻微 非法转让1个月以下 处1-1.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非法转让超过1个月 处1.5-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非法转让超过3个月 处2-2.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非法转让超过6个月 处2.5-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64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轻微 变更1项内容 处1-1.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变更2项内容 处1.5-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变更3项内容 处2-2.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变更4项以上内容 处2.5-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65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经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轻微 累计停运未超过1天 处1-1.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累计停运未超过2天 处1.5-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累计停运未超过3天 处2-2.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累计停运3天以上 处2.5-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66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在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轻微 批准的暂停期剩余不足10%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处1-1.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般 批准的暂停期剩余10%以上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处1.5-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较重 批准的暂停期剩余20%以上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处2-2.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严重 批准的暂停期剩余50%以上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处2.5-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1.67 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轻微 违反1项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2项 处3000-4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3项 处4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4项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5项 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1.68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从事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轻微 1台 处5000-6000元的罚款 一般 2台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3台以上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许可 1.69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轻微 1台 处5000-6000元的罚款 一般 2台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3台以上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许可 1.70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轻微 按经营者所有车辆数不足20%车辆数 处5000-6000元的罚款 一般 按经营者所有车辆数20%-50%以下车辆数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按经营者所有车辆数超过50%车辆数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许可 1.71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轻微 车辆核定载客5人以下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车辆核定载客不足50人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车辆核定载客50人以上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从业资格证 1.72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轻微 车辆核定载客5人以下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一般 车辆核定载客不足50人 处1.5-2万元的罚款 较重 车辆核定载客50人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1.73 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一般 车辆核定载客5人以下 对驾驶人员处500-6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2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车辆核定载客不足50人 对驾驶人员处600-8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3000-4000元的罚款 严重 车辆核定载客50人以上 对驾驶人员处800-10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4000-5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许可 1.74 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一般 安排2人以下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安排3人以上 处3000-4000元的罚款 严重 安排5人以上 处4000-5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许可 1.75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首次发现),危害后果一般且未及时改正的 处500-600元的罚款 较重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2次发现) 处600-800元的罚款 严重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3次以上发现) 处800-1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许可(从业资格许可) 1.76 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安排2人以下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安排3人以上 处3000-4000元的罚款 严重 安排5人以上 处4000-5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吊销许可(从业资格许可) 1.77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少带1件 处20-50元的罚款 一般 少带2件 处50-100元的罚款 较重 少带3件 处100-150元的罚款 严重 少带4件 处150-200元的罚款 1.7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在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从业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 轻微 采取乘客接受的其他有效措施 对从业人员处50-8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安排或拒载5人以下 对从业人员处80-1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安排或拒载6人以上 对从业人员处100-15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20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安排或拒载10人以上 对从业人员处150-2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79 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从业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 轻微 损害2名以下乘客利益 对从业人员处50-8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损害5名以下乘客利益 对从业人员处80-1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害6名以上乘客利益 对从业人员处100-15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20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损害10名以上乘客利益 对从业人员处150-200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80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一般 车型不符合调度指令的要求 处1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运行的时间、路线、站点或其它应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调度指令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1.81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车外乘客主动要求搭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 2.在巡游中主动招揽搭载的 3.得知乘客去向后拒载或在乘客上车前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为 4.在城区内甩客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主动招揽他人乘车 2.滞留某场所主动揽客 3.在待租场地拒载 4.在雨雪等恶劣天气甩客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且违反规定收费的 2.在待租场地主动揽客 3.乘客上车后拒载的 4.在偏僻地区甩客,或者在22时至5时之间甩客的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违反本条规定对乘客人身、财产造成严重侵害、威胁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对需要急救,或者人身财产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乘客拒载的 3.对需要急救,或者人身财产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乘客甩客的 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1.82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一般 绕行不足3公里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绕行不足5公里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绕行5公里以上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绕行10公里以上且绕行里程达到合理里程35%以上 吊销从业资格证 1.8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三)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一般 超过标准10%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标准20%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标准30%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超过标准50%以上,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威胁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从业资格证 1.84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四)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一般 侵害1名乘客 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侵害2名乘客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侵害3名以上乘客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乘客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威胁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从业资格证 1.85 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特别严重 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 吊销从业资格证 1.86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异地滞留期间空车灯开启30分钟以上或虽未开启空车灯,但有主动招揽乘客行为的 2.一个自然年内异地运营累计2次以下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通过网络、电话等手段组织、招揽乘客的 2.一个自然年内异地运营累计超过2次的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87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对驾驶员处500-600元的罚款 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对经营者处1000-15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使用合格计价器的 对驾驶员处600-800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合格计价器的 对经营者处1500-2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安装合格计价器的 对驾驶员处800-1000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合格计价器 对经营者处2000-3000元的罚款 1.88 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 一般 较标准计价器失准未达到10%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较重 较标准计价器失准10%以上 处3000-4000元的罚款 严重 较标准计价器失准20%以上 处4000-5000元的罚款 ,并吊销许可 1.89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志,1项内容逾期不改正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项内容逾期不改正 处1500-2000元的罚款 较重 3项内容逾期不改正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严重 3项以上内容逾期不改正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90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轻微 不足6个整改内容逾期未整改的 处5000-5500元的罚款 一般 6个以上整改内容逾期未整改 处5500-6000元的罚款 较重 8个以上整改内容逾期未整改 处6000-7000元的罚款 严重 10个整改内容逾期未整改 处7000-1万元的罚款 1.91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已制定应急预案,未组织演练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制定应急预案,已组织演练 处7000-9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制定应急预案,也未组织演练 处9000-1万元的罚款 1.92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 处2-2.5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转中断、阻塞 处2.5-2.8万元的罚款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 处2.8-3万元的罚款 1.9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公交候车亭、站牌定期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保洁、设施漆面修复、螺丝卡扣等连接件加固等)工作不到位 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公交候车亭、站牌设施存在尖角、毛刺,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 3.公交站台安全护栏(如有)松动,荷载能力低于技术标准的,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 一般 1.对照设计图纸或建设方案,公交候车亭、站牌设施缺失,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 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2.公交候车亭、站牌设施损坏,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 3.公交站台(非日常管理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除外)下沉(沉陷)或拱起,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 4.公交站台安全护栏(如有)倾斜或变形,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 5.场站等其他服务设施,车辆出入口或车辆通道路面破损,或建筑外立面破损,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 严重 1.设施倾斜或变形,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8000元罚款 2.场站等其他服务设施因维修、保养不当,导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 特别严重 1.设施倾斜或变形,导致设施不可用,未维修或维修不到位 逾期未改正的, 处8000-10000元罚款 2.公交候车亭、站牌防漏电保护装置失灵,或电线外漏,或经检测漏电,未维护或维护不到位 3.场站等其他服务设施因维修、保养不当,导致设施停用 1.94 单位和个人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设施设备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非故意破坏或交通肇事或其他事故造成破坏的 对个人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故意破坏的 对个人处800-1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95 单位和个人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单位和个人擅自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侵占、拆除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2.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 对个人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挪作他用的 2.擅自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 对个人处800-1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96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站牌 对个人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的罚款 严重 擅自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或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对个人处800-1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3000-5000元的罚款 1.97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转借从业资格证的 2.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的 3.虽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但不存在服务不规范或存在影响安全运营行为的 处200-800元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2.使用伪造的从业资格证的 3.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且存在服务不规范行为的 处800-14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2.使用变造的从业资格证的 3.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且存在影响安全运营行为的 处1400-2000元的罚款 1.98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未造成乘客直接损失的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2人次以内或站点候客20分钟以内的 3.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驾驶员15分钟内未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 4.出租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金额未达到应收金额20%的 5.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未造成乘客直接损失的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造成乘客直接经济损失的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4人次以内或站点候客40分钟以内的 3.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驾驶员30分钟以内未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 4.出租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金额未达到应收金额50%的 5.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造成乘客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300-4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5人次以上或站点候客超过40分钟的 3.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驾驶员超过30分钟未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 4.出租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金额达到应收金额50%以上的 5.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 处400-500元的罚款 1.9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载客1人 处3000-4000元的罚款 较重 载客2人 处4000-6000元的罚款 严重 载客3人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载客4人以上 处8000-1万元的罚款 1.100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一般 1台 处5000-6250元的罚款 较重 2台 处6250-7500元的罚款 严重 3台 处7500-875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4台以上 处8750-1万元的罚款 1.101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轻微 未配置1项设备 处5000-5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配置2项设备 处5500-6250元的罚款 较重 未配置3项设备 处6250-75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配置4项设备 处7500-875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配置5项以上设备 处8750-1万元的罚款 1.102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轻微 未建立落实1项制度 处5000-5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建立落实2项制度 处5500-625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建立落实3项制度 处6250-75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落实4项制度 处7500-875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建立落实5项以上制度 处8750-1万元的罚款 1.10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轻微 未履行约定1人次 处200-25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履行约定2人次 处250-3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约定3人次 处300-4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履行约定超过4人次 处400-500元的罚款 1.104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轻微 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经乘客有效投诉1次,且经调解未取得乘客谅解的 处200-300元的罚款 一般 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经乘客有效投诉2次,且经调解未取得乘客谅解的 处300-400元的罚款 较重 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经乘客有效投诉3次以上,且经调解未取得乘客谅解的 处400-500元的罚款 1.105 出租汽车经营者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轻微 车内物品摆放不整齐 处200-300元的罚款 一般 车内、车身卫生状况不佳 处300-400元的罚款 较重 车内、车身出现破损,可能影响运营安全,不及时处理的 处400-500元的罚款 1.106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一般 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1人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2人 处300-400元的罚款 严重 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3人以上 处400-500元的罚款 1.107 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一般 转让、倒卖专用票证 处2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伪造专用票证 处300-400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并倒卖专用票证 处400-500元的罚款 1.108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1次 警告,处1-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次 警告,处1.5-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3次以上次 警告,处2-3万元的罚款 1.109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1次 警告,处1-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次 警告,处1.5-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3次以上 警告,处2-3万元的罚款 1.110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一般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1台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1台 处5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3台以下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3台以下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5台以下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5台以下 处1-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5台以上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超过5台 处1.5-3万元的罚款 1.111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一般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1人 处5000-8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3人以下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5人以下 处1-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超过5人 处1.5-3万元的罚款 1.112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1台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台 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3台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1.113 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1次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次 处1-2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3次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1.114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备的车辆信息1台或驾驶员信息1人 处5000-75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备的车辆信息2台或驾驶员信息2人 处75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报备的车辆信息3台或驾驶员信息3人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报备的车辆信息4台以上或驾驶员信息4人以上 处2-3万元的罚款 1.115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一般 服务质量标准、投诉举报制度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服务质量标准、投诉举报制度二者只制定一个的 处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又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处1.5-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既未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又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1.116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1条 处5000-75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2条 处75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3条以上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1.117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一般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5次以下 处5000-75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10次以下 处75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20次以下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超过20次 处2-3万元的罚款 1.118 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一般 在城区内甩客或绕行不足1公里 处50-1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时甩客 2.在偏僻地区甩客 3.在22时至5时之间甩客 4.被甩乘客需要急救或者人身财产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威胁 5.绕行1公里以上 处100-200元的罚款 1.119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检查或在行政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1.120 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一般 实施报复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 处50-100元的罚款 严重 实施报复行为造成人身伤害 处100-200元的罚款 1.12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1.122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虽不能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但能及时改正的 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5-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10000元罚款 1.123 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轻微 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三个月以下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能及时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能及时改正的 处3-5万元罚款 较重 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5-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5万元罚款。 严重 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10-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24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进行定期安全教育,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3-5万元罚款 较重 未进行定期安全教育,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7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7-9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1.6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9-10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2万元罚款 1.125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但能及时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但能及时改正的,属于经营性的 处1-1.5万元罚款 较重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且不能及时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的; 处300-600元罚款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且不能及时改正的,属于经营性的; 处1.5-2万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属于非经营性的; 处600-1000元罚款 一年内三次以上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属于经营性的; 处2-3万元罚款 1.126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一般 一年内初次违法,但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较重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处3000-4000元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000-5000元罚款 1.127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 制作的危险货物运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较重 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 处3000-4000元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000-5000元罚款 1.128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轻微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十一个月 处2000-2500元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九个月 处2500-3000元罚款 较重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处3000-3500元罚款 严重 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三个月 处35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少于一个月;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000-5000元罚款 1.129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一般 无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检查记录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 处3000-4000元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4000-5000元罚款 1.130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但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处1000-1500元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处1500-2000元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1.131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建立健全充装和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但未严格执行的 处1-1.5万元罚款 严重 未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处1.5-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建立健全或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3万元罚款 1.132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一般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未存储危险货物的 处1000-1500元罚款 较重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存储危险货物且发生轻微泄漏的 处1500-2000元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000-3000元罚款 1.133 小微型客车租赁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轻微 未超过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期限三个月的 处3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一般 超过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期限三个月的 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134 小微型客车租赁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轻微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3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一般 发生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处5000元-8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处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135 小微型客车租赁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轻微 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3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的 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136 小微型客车租赁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轻微 对服务项目、租赁流程未明示的 处3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一般 对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未明示的 处5000元-8000元的罚款 严重 对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未明示的 处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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