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0-12-29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公安局 |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各业务大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大队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的违法行为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法制大队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大队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法制大队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大队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大队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大队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未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大队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法制大队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大队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法制大队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办案部门对法制部门补正意见或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部门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办案部门或法制部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大队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大队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长处理。 第十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大队审核后,提交本局执法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务大队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靖宇县公安局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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