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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2-03-18     信息发布人:原创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5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6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7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8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9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10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11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1.【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政府规章】《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改正工作的免予处罚,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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