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管理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
发布时间:2021-01-04 信息发布人:保护区管理局 |
保护区管理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负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许可,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 经过听证程序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五条 规划保护科对符合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事项,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提出重大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申请,并提交《重大许可决定法制审核表》。 第六条 《重大许可决定法制审核表》应当填写以下内容并附相关证据资料: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听证或者评估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规划保护科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一般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文书规范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二)不属于本局许可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三)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补充材料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审批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章决定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建议经法制审核通过后,审批处室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局务会应当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建议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同意、不同意或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公示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局将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不按要求提交法制审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制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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