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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4     信息发布人:保护区管理局

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保护区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结合保护区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以部门实际持证执法人员数量为基础): 

(一)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台。 

  

    (二)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七条  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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