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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单位介绍

  靖宇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白山市北部,长白山西簏,松花江上游,东临抚松,南接江源,西靠辉南,北连桦甸。总面积为3094平方公里,总人口144448人,下辖8个乡镇,其中6个镇、2个乡、111个行政村。

  2007年1月份,靖宇县公安局开始“按需申领护照”准备工作,争取2007年6月份实现“按需申领护照”试点县,争取达到“省级文明窗口”标准。


                                   业务范围

  靖宇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2006年5月份成立了专门机构,现有干警3人,主要工作是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受理;常住外国人管理及临时住宿外国人登记,涉外案件的查处。


                                   受理流程
如下表



                                   申请须知
                                  出国劳务须知

     为防止出国劳务人员(派到日本、韩国的劳务人员称研修生)上当受骗,帮助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其在出国过程中或者在国外劳务期间可能会遇到的困难进行指导,特根据国家关于出国劳务的规定、程序和注意事项制定本须知。 

  一、通过正规渠道(电视、广播、报纸、经营公司、网络)等媒体获得各种招收出国劳务人员的信息。

  二、选择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或获得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三、在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签订合同前要详细了解的劳务信息。

  (一)去的国家和地区、经营公司和外国雇主的名称;
  (二)工作内容、期限、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
  (三)报酬待遇包括月基本工资、超时和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和加班费。
   应要求经营公司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与雇主签订的合同。如由受经营公司委托的代理单位招人,可要求其提供经营公司的委托书和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出示经营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四、了解出国前需要支付的费用。 

  (一)体检费:体检可以由您自己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也可统一由经营公司组织进行。费用按医院实际收取支付,并留下收据;
  (二)培训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一般在150到600元人民币之间(包括教材费和《外派劳务培训证合格证》费),培训费由您直接支付给培训中心,也可以交给经营公司。培训由经营公司组织在经国家批准的、有培训资格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进行。培训期至少48个课时。
  (三)护照、签证费:按规定支付;
  (四)机场建设费:按国家规定支付;
  (五)打预防针:按防疫部门实际收取支付;
  (六)您与派遣公司所签合同的公证费,按收据金额支付。

   五、要注意你与经营公司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你和外国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这两份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和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特别注意,不要同没有提供经营公司的委托书复印件、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的代理单位签订《外派劳务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必须有下列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交通、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女工和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条件、纠纷和争议处理、工伤亡事故处理等。
  出国后,外国雇主除支付您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我国外派劳务协调机构即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加班费外,一般情况下,还负担以下费用:伙食、住宿、煤气和水电费、上下班交通费、所得税、医疗保险(有的国家如日本,牙病不在医疗保险之内)和人身伤亡保险、出国和回国的机票、劳动保护用品以及雇主向当地政府交纳的保证金等。
  需要提醒的是,您必须保存好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它将是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您和经营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中,根据国家规定,还有要交纳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的一些条款。
  履约保证金是您一定要按《外派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押金。履约保证金由您直接交给派您出国的经营公司,经营公司将给您一张收据。在您履行完劳务合同回国后,经营公司凭您提交的收据将履约保证金的本息(按您在外劳务期间活期存款利息计)如数返还给您。如您没按合同履行完义务,您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
  服务费是经营公司和您所在单位为您出国劳务提供组织和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下同)的20%。
  如果您与国内工作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25%; 如果您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12.5%。具体交费多少,您要根据合同认真计算。
   注意交纳各种费用一定要索取收据,并保存好,作为今后索要退费的依据。
   如存在中介费,应该由经营公司支付。

   六、办理劳务需要的证件和手续。 

  出国手续包括国内手续和国外手续。
  国内手续主要包括护照、签证、出境证明、培训证等,去有的国家和地区还要打预防针,以免得传染病。有的国家须在批准入境前先办理个人资料公证。这些手续一般由经营公司统一办理。
  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您提供的材料主要有: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照片等等。
  国外手续包括入境许可、工作准证等,由外国雇主负责。
  办好上述手续,就可以出国工作了。因经营公司或外方雇主原因不能派您出去,经营公司要退还您的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如属您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出国手续费不予退还。 
  七、在国外工作期间要注意的问题。 

  在国外工作期间,您必须严格执行合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不要在为雇主工作的同时再为其他雇主打工,不要去赌博场所或者色情场所,更不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脱离原工作岗位到别的地方工作,在国外被叫做“打黑工”或“自由工”,是违法的。
   履约期满后您必须回国。如果您在国外工作期间雇主企业倒闭或者破产,合同中止执行,您必须回国。回国后您可以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按比例退还管理费,您的其他损失根据合同追讨。

  八、在外工作遇到困难的解决办法。 

  答:您在国外工作时,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如雇主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生活设施、拖欠工资、加班费,甚至受欺负打骂等;还可能发生伤亡、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紧急事件。发生上述情况时,您可以通过如下办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您与雇主的矛盾,可以根据和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与雇主进行交涉,也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反映;或向经营公司及经营公司在当地的代表反映,由他们根据和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进行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二)、如果您与经营公司之间产生问题和纠纷,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协商解决,或按照国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通过自己或经营公司均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您可以向我驻在国大使(领)馆或者代表机构反映问题,寻求帮助或者进行咨询。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事件时,经营公司和使馆会主动给您提供帮助,尽最大努力保证您的生命安全。
  编者:需提醒出国劳务朋友的特别注意事项
  一、国外并不是到处是黄金,注意不要上当受骗。有的地方工作十分艰苦,存在一定风险。
  二、 遇到问题,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有违法举动。
  三、在国外工作期间,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允许参加任何当地政治组织和邪教组织。
  四、如果您需要将工资存入银行或汇回国内,一定要通过正规银行。不要为了赚钱轻易相信那些利息比较高的私人银行,避免受骗。
  五、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出国务工期间,国家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您通过不正规途径出国务工,或者在国外违法犯罪,您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
  六、您的护照、工作准证等重要证件,您可以委托派您出国的经营公司的现场代表或雇主统一管理,也可以自己保管。如由您自己负责,一定要妥善保管。



                                   办事指南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为规范和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现发布《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同时废止。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 签证的申办
 
  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的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部门”)或自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外事部门应公布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签证代办费及各国签证的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外事部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殊情况,应向经营公司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办理海员、渔工等特殊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经营公司应按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人员的签证申办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 
  第二十一条 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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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办事表格填写说明

     (一)填写申请人姓名“拼音”须大写,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二)“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

  (四)“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五)“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六)“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七)“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情况。

  (八)“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九)“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因私护照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十一)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3张。

  照片标准: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着深颜色服装,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尺寸为半身证件照尺寸,即48毫米x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十二)赴港、澳、台签注时间按实际情况填写。

  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的照片不予受理。
表格如下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请用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书写)

身份证号码

 

 

 

 

 

 

 

 

 

 

 

 

 

 

 

 

 

 

贴照片处

 

近期正面免冠

彩色照片

 

相片大小48×33mm

头部宽度:21-24 mm

头部长度:28-33 mm

 

 

 

性别

 

 

拼音姓

 

拼音名

 

民族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所属派出所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职务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

□往来港澳通行证      签注

前往地

□香港         □澳门

 

原通行证号码:            有效期至:                     签发地:

 

申请签注种类

探亲

商务

团队旅游

个人旅游

其他

逗留

 

 

  3个月一次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

 

      3个月多次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

      3个月一次

      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须随团出入境

      3个月一次

      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

      3个月一次

      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

 

多次有效,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港澳

亲属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