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网站-靖宇各部门
 
   
 

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和县内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依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救灾规划;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各种形式的灾民生产自救。
  (五)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县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县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六)负责指导城镇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工作。
  (七)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研究拟定因公伤亡、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等工作。
  (八)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总结表彰先进典型;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呈报国家、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双拥的日常工作。
  (九)贯彻落实安置政策,指导全县安置工作;承办县内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十)制定社会工作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起草有关社区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十一)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
  (十二)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贯彻国家和省殡葬工作方针,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工作。
  (十四)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县与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村、居委会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进行小城镇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小城镇区划发展规划,指导小城镇建设。
  (十五)负责全县地名管理;承办县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编绘全县行政区划地图;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六)协调各县间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全县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使用本级福利金,监督指导全县福利金的使用;指导全县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八)拟定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管理。
  (十九)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二十)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党建工作,党员管理及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十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研究提出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龄委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指导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组织协调与老龄工作有关的社会活动。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救灾救济保障优抚安置科
  (三)社会事务科
 

白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靖宇县人民政府 承办 版权所有